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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2011年骨龄鉴定20.4岁,汉族,文盲,自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案发前暂住菏泽市****,其他情况不详。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6日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14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19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0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30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20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为被告人高某某向菏泽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菏泽市人民路经典大厦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索罗门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后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8月14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菏泽市人民路经典国际大厦桔子酒店停车场入口处南侧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后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等;2.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综合性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德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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