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一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街镇**村**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3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多次趁被害人林某某睡着后,用林某某手机的微信和支付宝通过输入林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更改了支付密码的手段,盗走了林某某在微信和支付宝绑定银行卡里的钱,并在支付宝透支了钱,为其在时时彩网上赌博平台充值进行赌博。被告人高某某分别在林某某支付宝花呗处盗窃了1759.89元、农业银行处850元、邮政银行处8700元、农商银行处10000元、支付宝厦门快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处1030.71元,总计2234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智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送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