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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首次将本案起诉后,因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传唤被告人高某某不到案,本院于同年12月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确保其到案后,于2020年7月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七次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北二路红星美凯龙西门门前等地,从“**水站”、“**水站”、“**水站”、“**水站”等水站送水工停放在上述地点的电动车上,盗走18.9升容积的空水桶总计24个。经价格部门认定,上述被盗水桶总计价值人民币8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翟某某、刘某乙、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被告人高某某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高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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