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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900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乡**村**屯。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长春市南关区**乡**屯,将被害人陈某某冷库内的一台压缩机盗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265元。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三)证人郭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捕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

(五)鉴定结论: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于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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