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7〕27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5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路经本市莲湖区土门西二环东侧中国人寿营业厅前时,看到被害人陈某某正蹲着与孩子玩耍,露出装在外套左侧口袋的手机。高某某将自己的手套扔在陈某某一旁,假借捡手套之机,趁陈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陈某某发现被盗后急忙追赶,后在行人的帮助下将高某某抓获。高某某供述其在逃离时将手机扔在路旁,未能找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刘某某、乔某某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2017年4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