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昆明市东川区**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高某某伙驾驶银白色小货车(小货车车牌号:贵******,车辆品牌:东风小康)到**乡**村委会**小组公路边分三次将余某某堆在**村委会**小组路边的钢筋盗走。后经称量,高某某盗窃的钢筋总重2.12吨,经鉴定,被盗钢筋的价格为8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东川区废旧金属收购情况登记表、东川区废旧物资交易市场过磅单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称量记录、计量单;6.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份、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7.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8.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钢筋,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奇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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