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入住的三亚市天涯区**社区**街**旅租**房内,趁与其同住**房的被害人张某某外出之机,窃得张某某放在床头的照相机、照相机包、充电器、电池、信用卡等物品,将赃物放在其背包内,随后携赃潜逃。当日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报案。经鉴定,被盗照相机价值人民币2417元,其余物品无法鉴定。
2020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坐车潜逃途经琼海高速路口时,被民警人赃俱获。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相机等物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报案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安检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照相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4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经纶
书 记 员 包青旺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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