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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人员,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三明市梅列区**路**中心,以一部IPHONE XS MAX手机为质押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6000元。被害人陈某某先出借4000元给被告人高某某,并告知被告人高某某在店内将手机数据清理干净交给其后,其会再出借剩余的2000元。被告人高某某收到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4000元后,在店内通过手机赌博软件进行赌博,并将借来的4000元输光。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提出出借剩余的2000元,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元给被告人高某某后,因故需离开店铺,遂交代店员王某某看住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店内再次通过手机赌博软件进行赌博。将借来的2000元输光后,被告人高某某见被害人陈某某不在店内,遂趁店员王某某招待其他客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离开店铺。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梅列区**电子商贸店,再次以该手机为质押向该店借款6000元。借得款项后,被告人高某某在该店内通过手机赌博软件进行赌博。在借得的6000元输光后,被告人高某某将手机交给店铺后离开。经三明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评审与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7056元。

次日,被告人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三明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评审与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勘验、辨认笔录;3.监控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4.证人王某某、戴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0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钟靖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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