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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37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暂住在**路**号**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地铁**号线**站相约见面,后假借使用黄某某的手机导航之际,从黄某某手机微信账户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内窃走人民币2,60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假借使用其手机导航,从其手机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内中转走2600元人民币的事实。

2.相关微信界面截屏、微信转账截屏、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分多次从被害人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内转走合计2600元人民币的事实。

3.有关谅解书、收条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黄某某作了退赔并取得了谅解的事实。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高某某到案的经过事实。

5.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信息。

6.被告人高某某的多次供述、扣押清单、相关照片等,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秦峰

                                 检察官助理:殷思源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电话:1504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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