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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5日,4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别墅区**号韦某某(男,北京市人,50岁)家中,窃取**茅台酒6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798元。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别墅区**号韦某某(男,50岁,北京市人) 家中,窃取**干红葡萄酒2000(**金羊)12瓶(其中5瓶已销赃,获利人民币53000元),并窃取**观音造型摆件等,经鉴定,被盗的**观音造型摆件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妻子李某某(女,30岁,安徽省人)代为赔偿韦某某并获得谅解,2瓶**茅台酒已发还,7瓶**干红葡萄酒已起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磊

检察官助理 何佳

                                        2020518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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