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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4********,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五里**村**号。2006年4月29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江东路交口附近**小区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3栋3单元附近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2元),后将该车销赃获利。2020年10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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