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余市**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至2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扶余市**镇政务大厅南刘某某废品收购站三次盗得废暖气片3 片、纸壳一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谅解书、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二年内三次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军英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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