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高顺兵,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街**号。2012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后6月2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顺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顺兵来到射洪市**镇**路**小区**栋**单元楼梯间,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重新搭接车电源线的方法,将高某甲(女,39岁,被害人)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奇雷牌电动自行车盗至射洪中学高中部西大门围墙外后,被告人高顺兵用钳子、梅花改刀等物将电动自行车上的6个电瓶取出,卖与太和镇柿子桥上街赵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获得350元。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市场零售价为2624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高顺兵被射洪市公安局特警抓获,并追回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及电瓶。
202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自行车连同电瓶发放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顺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顺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高顺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顺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顺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李小丽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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