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7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乡**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被网上追逃;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同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打工的**餐厅位于本市南开区**路**区**栋**楼的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同事朱某某放在床铺底下的现金2000元偷走。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卫生纸包裹的赃款被被害人朱某某与该餐厅店长及其他工作人员找出,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高某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依法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追逃,2019年9月13日在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乡**村**号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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