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0********,甘肃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家政服务人员,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乡**村**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公寓**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被害人伊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保姆工作的便利,多次趁家中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伊某某放在一楼客厅钱包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后将部分赃款挥霍。
案发后,经被害人伊某某报警,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在其包内查获其未挥霍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伊某某。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伊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3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雪芳
检察官助理: 万雅璐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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