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临泉县**镇**街上**超市门口的枣红色绿佳牌电动两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512元。
2.2020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将杨某某停放在临泉县**镇**街上杨某某开的妈妈咪呀奶粉店门口的酒红色建设牌电动两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6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肖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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