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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66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4月20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安徽****学院,溜门进入**女生宿舍,将被害人葛某的一部珠光白色华为牌P20手机、谢某某的一部幻彩紫色小米9手机以及徐某某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4915元整。另查明被盗手机于2019年10月9日已返还给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的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被害人葛某、谢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杨妹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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