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莒县,暂住东营市河口区**小区**房。2001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12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0月31日减刑释放;2010年9月6日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10月19日减刑释放;2020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7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广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河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到东营市河口区河运小区,盗窃邵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1号楼1单元附近的鲁******号面包车一辆,并将被盗面包车藏匿于河口区枫林绿洲小区东侧停车场。同年10月16日赃车被追缴并返还失主。
2020年10月17日零时10分左右,高某某再次到东营市河口区河运小区,盗窃邵某某停放在河运小区11号楼1单元附近的鲁******号面包车一辆,高某某驾驶被盗面包车在河口城区游走约1小时后,将车藏匿于河口区八吕村海盛路附近东侧胡同。同年10月19日15时40分左右,高某某又将被盗面包车藏匿于河口区八吕村令君废品收购站。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迎春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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