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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农民。2020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⒈2020年9月9日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采取别锁的方式进入平邑县武台镇黑山前村曲某某家中,盗窃玛瑙手镯一个、啤酒一箱、现金300余元。

⒉2020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采取别锁的方式先后进入平邑县武台镇八亩石村咸某某家中,盗窃羽绒服一件、汽油一瓶、现金100余元;武台镇南武台村张某某家中,盗窃红将军香烟两盒;武台镇万山村孙某某家中,盗窃汤锅一个、蜂蜜一罐、现金600余元;武台镇新平村(孙家楼村南)朱某某家中,盗窃两瓶黑色瓶装茅台镇荣华富贵白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证、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害人曲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平邑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_;

3、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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