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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2015年2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沂水县**镇**村王某某家中,趁王某某熟睡之机,临时起意盗窃其放于床头的价值2960元的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该手机现已扣押并返还给王某某,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已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耿顺达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5301****);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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