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因盗窃被巴林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2日,高某某因盗窃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高某某于2020年5月1日14时许,在**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发现在柜台内有卖的新手机,自己手机丢失没有手机使用,因而临时盗窃手机的想法后,趁售货员不注意将手伸进营业厅内南侧柜台内,将柜台内卖的VIVO 牌Y3 型号的新手机拿走,被告人高某某离开盗窃现场后要更换手机卡时,因不会操作将手机后壳掰坏,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曲某某。经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窃的VIVO 牌Y3 新手机的市场零售价格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认定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元(¥1198. 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虽达不到立案条件,但高某某曾有盗窃犯罪和盗窃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红 丽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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