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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9月3日22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0号爱依服店内,乘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放在收银台上IPHONE X 256G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25元)。同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敦和路54号对出路边被民警抓获,后从其住处缴获涉案手机。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邱承亮

                              检察官助理 谢学基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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