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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上奇社区**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去到岑溪市岑城镇侨新*路**号五楼徐某某家、六楼何某某家盗窃现金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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