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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房**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让殷某某帮其多次将昆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堆放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村的铁管,共计883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6元)盗走。2020年5月19日民警经线索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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