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住枣庄市山亭区**村。被告人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高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生态社区盗窃侯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20年4月21日,高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齐村农民公寓盗窃肖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8元。
3、2020年4月23日,高某某在枣庄市山亭区山城办事处坞土山小区盗窃赵某某电动四轮车电瓶四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2元。
4、2020年4月26日,高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机械局宿舍盗窃李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4元。在枣庄市市中区立新小区盗窃董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20年5月7日,高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永安家园盗窃邵某某电动四轮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盗窃李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辨认、检查、现场勘查等笔录,关于对被盗电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马钦岭
书记员:任蓓蓓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邹城市**镇**村,联系电话1768611****。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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