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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镇**社区,捕前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居民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日喀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1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高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日凌晨4时,被告人高某某骑星光牌黑色两轮电动车来到本市桑珠孜区**手机专卖店,用螺丝刀将卷帘门的锁扣撬开,并将卷帘门下面反锁的锁扣砸烂,打开卷帘门后进入店内盗窃1部OPPO A9手机、1部OPPO R17手机、1部OPPO R15手机、1部OPPO A5手机、2部VIVOX21手机、1部VIVOX23手机、1部三星C500手机、1部64G苹果平板电脑,1部清华同方平板电脑,5个电霸充电宝,2个power充电宝,4对+1个蓝牙耳机,1个轻微破损黑色手提包,1对摄像头后逃离现场。

2.2020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骑星光牌黑色两轮电动车来到本市桑珠孜区**路**手机店用螺丝刀和手钳子将卷帘门的锁扣撬开后,打开卷帘门进入店内盗窃华为、VIVO、OPPO、苹果、老年机等不同型号的45部手机、2个充电宝、3部蓝牙音响、1个蓝牙耳机、1块智能手表、1台华为平板电脑、21个塑料手机壳、1个电脑包、1个公文包后逃离现场。

3.2020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骑星光牌黑色两轮电动车来到本市桑珠孜区**路**手机店内盗窃1台先锋牌取暖器、两箱韩叶STEP02面膜、4套韩叶护肤品、1盒麦吉丽素三部曲护肤品、4盒灰姑娘左旋VC护肤品、3瓶韩叶洗发露、8瓶韩叶洁面膏、3瓶韩叶嫩肤水、1瓶韩叶精华素、3瓶小苏打牙膏、2盒韩叶口红、2盒韩叶素颜霜、1盒喜藏香皂、1盒气垫BB霜、1瓶韩叶卸妆水、1盒麦吉丽精灵眼霜、2盒麦吉丽樱花水润唇膏、1瓶麦吉丽贵妇膏后逃离现场。

经桑珠孜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对三次盗窃追回的赃物

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为人民币85807.8元(大写:捌万伍仟捌佰零柒圆捌角)人民币。

本案总案值达858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九锐手钳子、一把黄色相间手把螺丝刀、一把浅黄色手把螺丝刀、一辆黑色星光牌两轮电动车、电动车钥匙;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抓捕经过;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讯店”被盗财物价目清单;申请书、发还清单、收条;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尼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日桑价认【2020】10、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日公鉴(痕)字【2020】09号足迹鉴定书;

7.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大部分赃物已追回且自愿认罪认罚,以对其从轻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格桑卓玛 

                                检察官助理:边巴吉巴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换押证叁联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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