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汉族,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8********,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镇**庄**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8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8月到2020年9月,到宿迁市**广场、宿豫区**居委会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88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广场**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OPPO R9 plus手机一部和100元左右现金。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95元;

2.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路**店盗窃被害人王某乙iPhone 8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543元;

3.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居委会**路**店内盗窃人民币5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9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6.宿迁市宿城区价格服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后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居住地,无联系电话(公安机关承办人史东亮1525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