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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 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下午,在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塘**号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点,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的圣大保罗童装110件、NIKE牌童鞋35双,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004元。

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9769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赃物照片;

2.清点笔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估价认定书;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清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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