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下午,在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塘**号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点,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的圣大保罗童装110件、NIKE牌童鞋35双,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004元。
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9769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赃物照片;
2.清点笔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估价认定书;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清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