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4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8次在昆山市花桥镇西环路上海华联超市内,将被害人严某某放在此处的泽辉23号(300ml)真空运动壶1个(价值人民币36元)、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特选级2瓶(价值人民币115元)、闽旺莲子2袋(价值人民币40元)、95g华味亨香辣味牛肉干1袋(价值人民币22.5元)、95g华味亨五香味牛肉干1袋(价值人民币22.5元)、95g沙嗲味牛肉干1袋(价值人民币22.5元)、200g华味亨焦糖味瓜子1袋(价值人民币8.5元)、145g华味亨煮瓜子1袋(价值人民币4.5元)、108g华味亨精选扁桃仁4袋(价值人民币72元)、芒长老百香果干1袋(价值人民币10.5元)、华味亨纸皮核桃1袋(价值人民币18.5元)、180g华味亨开心果1袋(价值人民币30.5元)、150g华味亨手剥碧根果1袋(价值人民币22元)、香旺山庄香旺夏威夷果1袋(价值人民币13.5元)、656g功德林金牌铁盒月饼1盒(价值人民币95元)、100g杏花楼莲蓉月饼7个(价值人民币48.048元)、100g杏花楼蛋黄莲蓉月饼1个(价值人民币7.644元)、100g杏花楼玫瑰豆沙月饼40个(价值人民币265.2元)、100g杏花楼奶油椰蓉月饼6个(价值人民币41.184元)、32stk大园机汗布女裤2条(价值人民币15.8元)等物品窃走。涉案物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17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
2.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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