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许某某、毛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葛京霞、被害人许某某、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2月,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在本县沭城街道奥韵都城小区实施盗窃3起,窃得电动车3辆。经鉴定,其中2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920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县沭城街道奥韵都城小区26号楼三单元门口盗窃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车1辆;
2.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县沭城街道奥韵都城小区北门家常菜饭店门前盗窃许某某灰色金隆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8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县沭城街道奥韵都城小区37号楼1单元楼梯下盗窃毛某某白色速派奇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20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县**街道**小区**号楼车库被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毛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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