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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26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三次盗窃清江浦区万达广场正在装修中店铺的财物。

1、2019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清江浦区万达广场装修中的中华面点王店铺,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利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剪断店内墙上裸露电线盗走数十根,后于当日11时许,将所盗电线卖给淮阴区北京东路一废品收购站王某某处(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得赃款160余元。

2、2019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清江浦区万达广场装修中的原时烤肉店铺,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店内一捆全新未使用的电线,后高某某将所盗电线卖给王某某及淮阴区御花园内一名流动收购废品男子,得赃款210余元。

3、2019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清江浦区万达广场金街装修中的好味客店铺和东记牛肉汤店铺,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好味客店内两只照明灯和东记牛肉汤店内一根空调联机管,后于当日11时许,将所盗两只照明灯、一根空调联机管卖给淮阴区北京东路一名流动收购废品男子,得赃款9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高某某讯问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洋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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