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7〕6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7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沈阳市****区****路****号****门的****网吧二楼,趁被害人苗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苗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估计,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的手机照片;2.书证:被告人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返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被告人高某某辨认盗窃现场的笔录;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勇
2017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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