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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区院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渤海豪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6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于202062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0时许,在唐山高新区龙泽北路维也纳音乐会所四层包房内,被告人高**乘同伴唱歌、玩游戏之机,将崔*的藏蓝色三星S8+手机一部、轩**的三星S7手机一部和刘*粉色包内的4000元现金盗走,后将被盗手机抛弃。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两部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33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尚能认罪,被告人高**的家属对崔*、轩**、刘*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崔*、轩**等人的证言;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谅解书等书证;3.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与辨认笔录;5.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对被告人高**从宽处罚。被告人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于宝忠

检察官助理:田宏超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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