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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公寓**房。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9年8月14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03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将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于三亚市商品街六巷旅馆前。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见该车车钥匙未拔,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车辆骑走。11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50元。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商品街六巷亿和公寓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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