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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街。因扒窃,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区滠口街新式棋牌室内,趁王某某不备,扒窃盗得王某某裤子后右侧口袋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监控照片、被告人高某某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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