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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湖南省益阳市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来到长沙市高新区**街道**工业园**栋西侧停车场,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地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133元的红色爱玛电动车未拔走车钥匙,乘人不备之际,将电动车盗走。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被告人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高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萃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9737****);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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