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63********,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县**路**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直播”工作室门口的桌上,发现被害人范某某未取的两个快递(一个快递是施华洛世奇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90元,另外一个快递是戚米牌休闲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元),趁周边没人的时候盗走。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在公安机关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的施华洛世奇手表及戚米牌休闲裤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并被返还给被害人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材料、视频截图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789****;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