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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至6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在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商住广场**水暖店外小棚处分8次盗窃铁管、脚手架铁拍等物品,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鲍振贤

检察官助理:万晓慧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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