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址为潍坊市奎文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日前后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家中,采取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串尝试开锁的手段,打开该户门锁后,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20年7月6日前后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被害人孙某某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家中,采取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串尝试开锁的手段,打开该户门锁后,入户盗窃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卧室的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旧版人民币、粮票、外币等物品。
3、2020年7月8日前后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被害人刘某某在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家中,采取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串尝试开锁的手段,打开该户门锁后,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入户盗窃作案三起,盗窃人民币共计3000余元。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电子档案及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赔偿谅解书;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孟庆收
2020年11月9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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