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厂附近平房,因盗窃于2017年12月11日被磴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3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磴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磴口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9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从磴口县**镇**家属院车棚内盗窃被害人邬某某的一辆黑蓝色“大运”125摩托车,后被磴口县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被盗黑蓝色“大运”125摩托车价值220元。
2、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从磴口县**镇**家属院车棚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五洋”125摩托车,实施盗窃后,高某某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去磴口县**镇接人时把摩托车丢到了**镇**社;之后被**镇派出所民警拉回。经鉴定,被盗红色“五洋”125摩托车价值260元。
3、2020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从磴口县**镇**城**桥附近被害人安某某家盗窃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被盗联想牌(邵阳E23)笔记本电脑价值120元。
4、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朱某某、其母亲刘某甲在磴口县**镇被害人苗某某地里盗窃肉苁蓉时被苗某某当场抓获,被盗苁蓉归还苗某某,并赔偿了苗某某1000元,经鉴定,被盗肉苁蓉价值780元。
5、2019年5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对磴口县**镇**厂北侧的被害人郭某某家实施了三次盗窃,盗窃物品为:两、三台鼓风机,七、八根钢筋棍、一辆手推车,三节火筒,一台电磁炉,被盗物品被高某某以四、五十元的价格卖到磴口县**镇**附近的废品收购站。
6、2020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对磴口县**镇**厂家属房西侧的被害人刘某乙家实施了盗窃,盗窃物品为:老式粮票31张、旧版一角面值人民币39张,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被盗粮票31张价值18.6元。
7、2020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对磴口县**镇**城**桥北侧的被害人王某某家实施了盗窃,盗窃物品为:空心钢管十二、三根,铁片七、八个,水泵一台,被盗物品被高某某以六、七十元的价格卖到磴口县**镇**中附近的废品收购站。
8、2020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对磴口县**镇**厂东侧的被害人庞某某家实施了盗窃,盗窃物品为:骆驼肉10斤,羊油三、四斤,被盗物品被高某某个人食用。
9、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对磴口县**农场场部西侧的**厂实施了四次盗窃,盗窃物品为:一个电镐、一台角磨机、240斤左右的废铁板,被盗物品被高某某以280元的价格卖到磴口县**镇**中附近的废品收购站。
10、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从磴口县**技校家属院车棚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摩托车,之后将盗窃来的摩托车推到**镇**小区南门**电动三轮车门店内以旧换新,高某某用盗窃来的摩托车及230元现金置换了一辆蓝色125摩托车,后被被害人陈某某在该店发现被盗摩托车并报警,高某某、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将摩托车扣押。经鉴定,被盗红色“豪爵钻豹”125摩托车价值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2132.5元(其中盗窃苁蓉价值780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志雄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磴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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