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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高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区大********,住河南省************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16时许,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舞钢市尚店镇高速口引线发现被告人高某驾驶的豫******、豫*****的红色德龙牌半挂车涉嫌非法改装,执法人员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高某拒绝接受检查,驾驶车辆行驶到尚店镇料庄桥时被执法人员拦停,后被告人高某强行上车驾驶车辆往前行驶至尚店镇西十字街因为堵车被迫停下,后车辆被执法人员暂扣至舞钢市八台镇超限站院内。执法人员在超限站院内对该车辆进行测量,发现该车实际高度比道路运输证上的高度多20厘米,涉嫌非法改装,对该车依法扣押,在办理扣押手续时被告人高某为了逃避证驾不符被追责用其姐夫董某某的信息办理扣押手续,并在扣押手续上签署董某某的名字。

2018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私自将停放在舞钢市八台镇超限站院内的扣押车辆开走。2019年,被告人高某将该车销售。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舞钢市公安局八台派出所投案。2020年8月12日,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豫******、豫*****挂车辆在案发时价格为19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2.康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国家机关暂扣的自己所有的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文生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现押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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