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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子长县**乡**村**委**号,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菜市场,扒窃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口袋内的黑色小米MIX3手机一部,李某某发现后追回被盗手机并报警。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辨认、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张英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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