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8********,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社区****单元**。2016年8月9日因盗窃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7月12日因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8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11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进入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山青路李某某砖厂板房内,将徐某某放在床上枕头下的3000元现金盗走。作案后,赃款被全部挥霍。

2.2020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进入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敬贤社区鸟子水组邹某甲家,将邹某甲放在卧室裤子包内的300元现金盗走。作案后,赃款被全部挥霍。

3.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闲逛至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敬贤社区鸟子水组大坪小学后门附近,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贵CT****号长安车内的钱包、香烟盗走。作案后,将钱包、银行卡等丢弃在现场附近后被王某某捡回,其余赃款、赃物被全部挥霍。

4.2020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闲逛至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大坪社区农贸市场附近,将万某某停放在此的小轿车内的香烟、钱包等盗走。作案后,将钱包丢弃在现场附近后被万某某捡回,其余赃物、赃款全部挥霍。

5.2020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闲逛至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大坪社区贵阳银行门口公路边,将邹某乙停放在此的贵C1****号小车内的钱包、槟榔盗走。作案后,钱包被其丢弃,其余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6.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闲逛至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大坪社区鸟子水组,将邹某丙停放在公路边的贵CT****号小车内的香烟、槟榔盗走。作案后,赃物被全部挥霍。

7.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闲逛至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大坪社区鸟子水组,将邹某丁停放在公路边的贵C2****号小车内的4元现金及邹某戊停放在公路边的贵C1****号小轿车内的香烟盗走。作案后,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8.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进入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大坪社区大坪卫生院附近骆某某家,将晾衣杆上的衣物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将其中4件衣服藏匿于家中,其余衣服被其丢弃。破案后,追回4件衣服已发还失主。

9.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进入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山青社区邹某己家,将邹某己家包包、饼干等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将饼干食用,将其余物品丢弃在天楼,后被邹某己找回。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失主。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1.高某某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2.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相纸1张、包袋6个、信用卡1张、人民币7角、扣押衣服4件(详见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覃某某、邓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害人骆某某、邹某甲等十一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  玲

检察官助理  杨小寒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