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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7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巷**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号。因盗窃,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号附**号“**”店内,盗走被害人付某某一台黑色华硕“飞行堡垒”五代笔记本电脑,后将被盗电脑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9年7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区**栋**房间,以插卡入室的方式进入该房间,盗走被害人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 微星msi,型号:GE75 ) 一台。当日14时许,被害人章某某在华润二十四城39栋大厅发现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扔下背包逃离,后被群众捉获,被盗电脑在高某某扔下的背包中被提取。

经鉴定,被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102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付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指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8.现场监控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2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静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762326****)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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