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6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号门附近的重庆市长寿区**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到**超市盗得一双袜子,后藏匿于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的家中。
2.2019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到**超市盗得一包脆皮肠和一包火腿肠,后藏匿于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的家中。
3.2019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到**超市盗得一双拖鞋,后藏匿于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的家中。
4.2019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先到**超市盗得两包脆皮肠后,返回该超市又盗得一包火腿肠,后藏匿于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的家中。
5.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到**超市盗得一瓶麻辣面佐料和一包火腿肠,后藏匿于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的家中。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被盗的袜子一双、拖鞋一双、火腿肠三包、脆皮肠两包、麻辣面佐料一瓶。事后,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5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高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0 年 9 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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