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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高后根,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2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暂住舟山市定海区**旅社**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泗县**乡**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1996年2月、2000年7月、2005年10月、2007年11月、2009年3月、2011年3月、2013年7月、2014年2月、2014年12月、2015年11月、2016年9月12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六个月、五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六个月、六个月、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次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后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高后根行至舟山市定海区昌东新村21幢东侧弄堂,采用徒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金某某停放的浙L9****轿车,从储物箱、中央扶手处窃得人民币2600余元、利群(软长嘴)2包(共计价值人民币72元)、利群(阳光)1包(价值人民币48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后根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等笔录: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后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后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后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后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珉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高后根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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