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高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普安镇到义兴乡场镇,窜到**路**号侯某某经营的“某某超市”,看见超市后面有楼梯可以进入,认为超市没有安装防护栏,可以进行盗窃,并观察好超市房子周边的环境和道路。高某某在普安镇以20元购买两个编织口袋,2019年9月25日晚上,高某某拿上手电筒,背上装有编织袋的一个黑色背包,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普安镇行驶至义兴乡场镇,将摩托车停放在义兴乡医院旁公路边一块玉米地里,拿上手电筒和编织袋到侯某某经营的“某某超市”房子后面,在附近拿上梯子搭在平台上和二楼的窗户处,高某某通过二楼窗户进入到一楼,在超市旁边库房内,将价值6890.40元的硬盒中华香烟5条、软云烟16条、软玉溪香烟8条、硬盒天子香烟4条、硬盒利群香烟3条、宽窄香烟1条(均为烟草专卖号码gyyc510823101169)盗走,原路返回,高某某怕到普安镇被人发现,将香烟藏在距离国道108线1955公里+100米处岔路口40米树林中,次日上午,高某某在何某某经营的“某某烟酒”门市部问何某某要不要香烟,何某某说是剑阁的码、只要不是崴的都要,高某某说是剑阁县的码、正宗的。高某某租车将盗窃香烟拿到“某某烟酒”门市部交给何某某,何某某确认香烟是剑阁烟草专卖号码,何某某明知经营香烟都是剑阁县烟草公司专车配送,不存在个人向经营户销售,认为高某某香烟来路不正,而予以购买。何某某支付给高某某5200元人民币。案发后,民警现场扣押何某某持有的硬中华香烟5条;硬天子香烟4条;宽窄香烟1条,每条香烟均有烟草专卖证号码“gyyc510823101169”。剑阁县公安局将扣押何某某香烟发还给被害人。其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6890.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高鹏飞犯盗窃罪,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其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新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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