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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高某某,195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新村******室。被告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459号盒马鲜生东山店、双龙大道1939号盒马鲜生太阳城店,采取漏扫码的手段,分九次窃得被害单位牛肉、猪肉等商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635.54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l.2020 年6 月24 日10 时14 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至盒马鲜生太阳城店,窃得散养乌骨鸡(半鸡)600g/ 盒l盒,价值人民币39.8 元、湘村黑猪(排骨)肋排350g/盒l 盒价值人民币79.9 元、湘村黑猪腿肉350g/盒1盒,价值人民币29.9 元、湘村黑猪五花肉350g/盒l盒,价值人民币62.9元、鲜猪精肉丝(盒马日日鲜)200g/盒1盒,价值人民币18.8元、海陆空蔬菜混合沙拉(盒马工坊)1盒,价值人民币12. 8元、海霸王手工大蛋饺300g/盒,l 盒,价值人民币21.8 元、盒马酸莱鱼黑鱼片580g/盒l盒,价值人民币2 9.9 元、黄鳍(称重)l公斤,价值人民币78.44 元、盒马番茄炖牛脯460g/盒l盒,价值人民币42.8 元,共计人民币417.04 元。

2.2020 年6 月24 日14时22 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至盒马鲜生东山店,窃得海霸王牛肉锅贴300g (12 颗) l 包,价值人民币23.8 元、海霸王手工大蛋饺300gl包,价值人民币21. 8 元、【优食系】云南松花菜350g1个价值人民币6.9 元、缸鸭狗洒酿圆子285g+ 赠酒酿桂花150gl袋,价值人民币18.8 元、璟欣食品红糖糕耙245g l袋,价值人民币9.9元、长生食品粟米粒400gl袋,价值人民币8.5元,共计人民币89.7 元。

3.2020 年7月13 日12 时24 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至盒马鲜生东山店,窃得湘村黑猪去皮五花肉350g/盒2 盒,价值人民币91.8元。

4.2020 年7月16日14 时50 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至盒马鲜生东山店,窃得【只卖当天】冰鲜五花肉片240g (盒马日日鲜)l盒,价值人民币27.8 元、【只卖当天】冰鲜梅条肉(小里脊) 340g(盒马日日鲜)l盒,价值人民币49. 8元,共计人民币77.6 元。

5.2020 年7 月21 日11时11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至盒马鲜生东山店,窃得冰鲜肋排粒(带软骨) 400g (盒马日日鲜)1盒,价值人民币51.5 元、【只卖当天】冰鲜带皮前夹肉240g (盒马日日鲜)l盒,价值人民币15.9 元、【国产】鲜活鲍鱼9-10 头/ 500g (只)5只,价值人民币49.5 元、鲜活龙胆石斑鱼450—550g/ 条1条,价值人民币39.9元、鲜活花蛤30-40 头/500g 称重1公斤, 价值人民币21.8 元,共计人民币178.6 元。

6.2020年7月23日9时1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至盒马鲜生东山店,窃得好侍 百梦多咖喱 原味100g2 盒,价值人民币23.6 元、冰鲜肋排粒(带软骨) 400g (盒马日日鲜),价值人民币51.5 元、【只卖当天】冰鲜大排420g (盒马日日鲜) 2 盒,价值人民币65.6 元、共计人民币140.7 元。

7.2020 年7 月27 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至盒马鲜生东山店,窃得鲈鱼300-400g/ 条l 条计19.9 元、湘村黑猪去皮五花肉350g/盒l盒,价值人民币45.9 元、【清水煮就很香哦】湘村 黑猪腿肉350g/盒1盒,价值人民币29.9 元,共计人民币95.7 元。

8.2020 年8月2日13 时52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至盒马鲜生东山店,窃得鲜猪五花肉400g( 盒马日日鲜)l盒,价值人民币41. 8 元、【鲜】皮皮虾20-25 只/500g (称重) 0.5公斤,价值人民币119.6 元、【国产】鲜活鲍鱼9-10 头/ 500g (只) 9只,价值人民币89.1元,共计人民币250.5 元。

9.2020 年8 月5 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至盒马鲜生东山店,窃得燕庄芝麻香油400ml l瓶,价值人民币29.9 元、华英精切鸭舌200g2袋,价值人民币109.6元、大洋世家 舟山鳎鱼450g四条装2袋,价值人民币79.8元、鲜美来国产中带鱼段400g/袋l袋价值人民币14.8元、【鲜】皮皮虾20-25 只/ 500g (称重) 0.5公斤。价值人民币59.8 元,共计人民币293.9 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四清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是于居住地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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