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家住周至县**镇**村**组。2002年因犯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因犯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因抢劫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因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流窜作案多次窃取他人财物,2020年9月18日被现场抓获,从其随身搜出手机六部,被告人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盗窃犯罪事实分别是:2020年6月21日凌晨1时左右,在周至县**院**楼**号病床,趁病房内人员睡觉之际盗窃余某某黑色小米MIX2手机一部;2020年8月9日22时左右,在周至县**路**店门口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车内的白底黑色花纹手提包盗走,该包内有圣罗兰化妆品及被害人身份证件;2019年10月某天,在周至县电信局门卫室窃取门禄某某白色VIVO手机一部;2020年6月3日在杨凌示范区医院妇科病房窃取被害人李某某黑色华为手机一部;2020年5月20日在周至县联合医院妇科病房窃取刘某某红色OPPO手机一部;2020年7月在周至县国风KTV门口窃取被害人程某某随身携带红色VIVO手机一部。经周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901元。
另查:被告人高某某在2020年六七月间,还窃取蓝色VIVO手机和黑色VIVO手机两部,因被告人高某某无法记清盗窃地点,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无法查清机主信息,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多次盗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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