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局退休职工,住单县**村**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市场一摊位购买鸡肉时,将摊主放在其摊位前柜子底层的黑色皮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200余元。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勘验、搜查等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黄绍辉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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